算法推荐是对于算法的具体应用,不同于算法技术本身,很难符合“技术中立”的要求。
与会专家认为,应当区分“算法”本身和“算法推荐”。平台的“算法推荐”不存在绝对的技术中立性。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孔祥俊教授认为,算法推荐是否技术中立取决于算法是否可设定、可选择及可控制。如果平台对算法具有现实的把控能力,算法推荐的中立性一般来讲是难以成立的。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林子英也表示,算法推荐是否中立要看平台的功能及算法使用的目的,不宜完全脱离其使用目的而去谈它的中立性。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德嘉法官坦言,技术的应用,特别是市场化、大规模的应用,永远不可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中立性。我们所能见到的这些商业化、市场化的技术应用,具有商业主体明确的目的性,是精准的利益计算和取舍的结果,体现了其使用主体鲜明的价值追求。
与会专家认为,“算法”技术本身的中立性亦存疑。算法设计研发阶段就存在主观色彩,包含设计者的选择偏见和价值观。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扬表示,推荐算法从诞生之日起就带有强烈的价值判断,并非技术中立的产物,而是根植于具体的利用场景之中。内容平台对推荐算法的利用已明显涉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意图用推荐算法所谓的“中立性”来掩盖推荐算法利用的“目的性”,会模糊盗版侵权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副教授许可认为,从公法和行业监管视角来看,算法中立就是一个伪命题。国家于近期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等一系列规范,强调算法向善向上。算法平台的义务不能仅停留在不违法这个层面,而是需要积极推送符合主流价值观导向的信息内容,优化包括检索、排序、推送、展示等在内的各个环节,避免信息茧房。算法从来蕴含着丰富的价值观,不可能是中立的。
“揭开算法推荐的面纱”:本质上平台是将算法作为内容推送工具,须科学界定算法推荐行为的法律属性和责任承担。
与会专家认为,算法推荐仅是平台进行内容分发的一种手段。平台利用算法进行内容推送,须重新审慎其角色定位。
原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表示,如果推荐的是作品,则产生著作权问题。利用算法推荐技术向用户提供作品的,属于ICP,是直接侵权。直接侵权不能适用避风港规定。间接侵权才适用避风港规定。《民法典》第1194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含ICP,应当属于直接侵权人。第1195至第1197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才是间接侵权人,才能适用通知移除的避风港规定。如果平台利用算法推荐技术直接向用户提供作品,尽管打着平台的旗号,但平台实质上就是直接侵权人,不能适用避风港规定。如果平台仅向用户提供算法并引起著作权纠纷,平台适用避风港规定。 正如Grokster案判决所言:判断平台是否承担间接侵权责任,需证明有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
与会专家认为,算法推荐和人为推荐仅是手段的不同,法律属性没有本质区别。算法推荐产生的内容侵权责任,更宜分配给作为收益获得者和风险制造者的平台承担。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董炳和教授表示,算法本身可能是价值中立的,但这与技术中立原则无关。技术中立原则要求法律对技术保持中立,不偏好,不歧视。算法推荐带来的版权侵权责任,应该说和算法本身是没有关系的,因为不管是人为推荐还是算法推荐,在法律后果上不存在本质差别。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教授认为,在版权法三百余年的发展历史中,新技术在其中主要扮演传播工具的角色。如果说平台本质上是利用算法传播作品,就像内容提供商利用其他技术传播作品一样,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的既定规则承担版权责任和注意义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徐俊法官表示,算法推送只是改变了以往信息分发投送的方式,让信息投送更加精准,并没有改变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虽然平台用户个体收获推送内容确有差异,但从群体来看,同类兴趣或习惯的受众收到的仍是相同信息。众多信息仍然会推送到大量受众面前,只不过以前是不分彼此推送到所有人面前,现在则是有所选择推送到某类受众面前。有的推送信息由于商业模式和应用平台的不同会在首页产生阶段性更新,但这只是首页显著位置不可见,受众仍可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平台自身内容搜索获得。使用算法推荐的平台不能因为自己使用的这种信息推送技术当然豁免自己在信息网络传播中的版权注意义务。
“通知——删除”规则的历史局限性愈发明显:应重视版权识别、屏蔽等版权保护技术的应用,为平台配置科学的版权保护责任。
与会专家认为,“避风港制度”是版权保护技术不发达的时代产物。时过境迁,在行业版权保护技术日益成熟的背景下,平台版权保护的注意义务须加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张莹法官表示,平台采用算法推荐技术,会触发更高的注意义务。平台对算法推送侵权作品有一定的预见能力,算法是平台规则的一种具体化,也是平台意志的反映。尽管算法在运行过程当中可能会产生黑箱的问题,但是算法最终产生的结果仍然在平台的可控制和可预见的范围内。平台在算法个性化推荐中获得了大量的利润,同时却增加了版权侵权的风险,理应对于自身推送的内容承担相匹配的注意义务。
与会专家认为,须防止“通知——删除”规则成为平台放纵版权侵权的护身符,积极探索“通知+必要措施”的具体适用。
李扬教授表示,“通知——删除”规则已过时。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应当尽可能适用《民法典》规定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既然平台为满足公法上的要求对黄、恐、暴等非法内容做到了事前识别过滤,在版权保护方面一定也有技术能力实现,至少对那些处在热播期的版权作品是可以做到事前审查和过滤的。但平台却往往以所谓技术不能或者技术中立为借口,行侵害版权之实。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卢海君教授在研讨会总结致辞中说,与会专家的研讨都建立在一个基本的共识基础之上,那就是版权保护是时代的强音和主旋律,我国版权保护尽管取得长足进步,但仍存较大的成长和进步空间,希望随着版权保护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行业版权保护水平和环境会越来越好。打造一个良性健康的网络版权生态环境,版权保护更有力,版权传播更高效,让更多、更优质的正版内容能够服务于全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