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公职人员局刘黎冒充其姐夫打官司,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笔迹签名露出了马脚
笔迹是人的书写习惯的外部表现。每个入的笔迹在基本定型之后,长期保留相对稳定的笔迹特征。当犯罪份子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时候,其签名笔迹会露出马脚。本人亲历一场官司,原告谎称我向其借款35万元逾期不还将我告向荆州沙市法院。从提起诉讼到申请执行,原告始终是冒名顶替,签名笔迹暴露了事件的真相。
图1 诉状上署名刘黎冒充金爱德1、起诉状(图1) 诉状中原告的电话号码不是金爱德的,另有其人——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公职人员刘黎,金爱德是其姐夫。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电话号码也是刘黎的,当事人署名和诉状署名“金爱德”均是刘黎冒签。对照图2金爱德本人真实签名笔迹可见,两种不同书写习惯存在本质差异。
2、《庭审笔录》 沙市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诉状三个月后开庭审理,《庭审笔录》上有我请的二个律师和原告的签名,原告的签名与诉状上的署名一样是刘黎冒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一并提交了金爱德的身份证,在开庭时法官查明当事人身份,如果对照身份证认真核查是不会出现差错的,可法官却偏偏搞错了让冒充得逞。当事人提起和参加诉讼,应当秉着诚实信用的原则。
图3 金爱德本人真实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刘黎冒充金爱德提起和参加诉讼破坏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秩序,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假冒被告签名 刘黎在诉讼活动中不仅假冒原告签名,还假冒被告签名。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原告出示了一份《借据及借约》,作为被告向其借款的证据。2018年7月6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据及借约》做了司法鉴定,结论:“送检的《借据及借约》原件借款人签字处的'陈新桥'署名字迹不是其本人书写形成”,它是刘黎精心模仿的,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虚假诉讼。
图6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意见对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荆州沙市警方专门派人到重庆作了调查核实没有问题。
4、刘黎冒充原告接受调查和申请执行 我在得知以调解方式结案后认为原告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申请再审。于是法官找当事人作调查,主审苏法官在办公室向原告发问,本来接受调查问题的应是金爱德却由刘黎充。询问笔录上署名处刘黎签“金爱德”。2015年8月接受法官调查和 2014年12月参加庭审的原告都是刘黎冒充。
5、刘黎 打官司的目的是要获取财产 在调解结案后刘黎再次欺骗法官冒充金爱德申请执行。按法律规定后者是前者的姐夫不是近亲属,刘黎没有代理资格,金爱德也不能对其授权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一起子虚乌有的纠纷。2015年3月2日刘黎假冒金爱德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查封我的唯一住房、长期全额冻结我的养老金账户,把我逼上绝路,我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于2017年7月6日就执行异议开庭,刘黎作为金爱德的委托代理人
图7 法院询问笔录参加,他没有资格是非法代理,法院对此居然不审查。在执行异议庭审时刘黎说,他对湛某抄家的财产“已由湛某自愿抵押给案外人刘为民所有,与我没有任何关系,哪来重复执行之说”。刘黎将由其抄家的财产交荣某抵债造谣说是”自愿抵押给案外人刘为民”。沙市公安分局侦查结论是: 湛某被抄家的财产是由刘黎交荣某, 始终在荣某处与刘为民没有任何关系。今年10月11日(星期三)我向沙市法院领导反映刘黎假冒原告参加开庭,领导答复说不是“假冒”是代理,我说刘黎不是律师,与金爱德不是近亲属没有代理资格且没有授权委托书。领导说(有记录、有录音)授权委托书是专指要收取报酬的代理,刘黎无偿代理不需要授权委托书。此说法严重违反了民诉
图8原告向法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署名处刘黎冒充金爱签名法第58条和第59条。法院在办理本案时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给我造成直接损失70多万元,亦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十年来我不间断地多次到武汉、郑州等地上访,向各级公检法发出数千封申诉信没有结果。如今我年老体衰、健康恶化,希望有人能为我主持公平正义纠正错案,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图9 法院的《执行笔录》,署名处刘黎和金爱德的签名同为刘黎 图10 早在2011年刘黎就有了给法院法官行贿的记录早在2011年刘黎就有了给法院法官行贿的记录,本案刘黎是否给法官行贿以及行贿了多少,也该认真的查一查了!
作者 湖北宜昌居民: 陈新桥 TEL:15826562018
2023-11-5
来源: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964730384285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