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响应招商引资政策,依法完成政策性 “农迁农” 落户建房
1983 年,王玉生、黄春秀夫妇响应广西柳州市郊区黄村乡基隆村招商引资政策,来到基隆村兴办村办企业,子女王云贵、王洪发相继在基隆村出生。1996 年,为留住人才发展集体经济,经村集体开会表决同意,再经过乡镇、郊区政府及公安户籍部门层层审批,王玉生、黄春秀、王云贵、王洪发一家四口以政策性 “农迁农” 的方式正式落户基隆村一组,全套落户手续完整合规。
落户之后,基隆村委知悉王玉生一家已经丧失原籍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基隆村集体分配土地供王玉生家庭建房,先后经过黄村乡政府、柳州市土地局审核,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2001 年国土部门实地核查确权,向王玉生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后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宅基地专属基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使用,非基隆村人员无权获批集体土地,也无法获批行政部门颁发权属证书,整套行政确权档案,是当年村组、政府双重认可王玉生一家四口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定证明。王玉生家庭实际耕种屋前屋后地块,当年按村委规定缴纳占地费用,形成了事实上的土地承包关系。他们全家在此定居生活四十余年,已经完全脱离原籍集体经济组织,持续履行基隆村村民各项义务。
二轮土地延包执行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政策,落户当时村里已经没有剩余机动地可以分配给新入户家庭承包。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承包土地,同样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没有分得家庭承包地,并不等同于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王玉生全家持有政府确权发证的宅基地,依靠集体土地构建基本生活保障,曾依法登记为正式选民,正常参与村委会及小组换届选举,履行义务、行使政治权利,和其他基隆村村民并无二致。
二、2019 年基隆村委将其一家划定“挂靠户”,陷入城乡两头空的尴尬境地
对于上述行为,村委拿出一份 2019 年的《基隆村村规民约》作为辩解理由,以此拒绝承认王玉生、黄春秀、王云贵、王洪发全家为基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此存在多重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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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生一家四口属于 1996 年经过村集体、各级政府审批的政策性迁入,并非无依据的挂靠落户;2019 年才出台的村规民约,不具备溯及既往效力,不能否定王玉生全家二十多年前已经取得的合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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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份村规民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履行法定村民会议表决程序,也未见按法律要求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备案。现行法律并无对 “挂靠户” 的明确定义,村规民约自行创设 “挂靠户不能参与村内一切福利分配” 的条款,是否违背《民法典》民事权利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否构成身份差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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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轮民事诉讼,王玉生全家提交完整证据链仍未认定集体成员资格
为维护合法权益,王玉生家庭提起(2020)桂 0204 民初 7094 号、7095 号;(2021)桂 02 民终 1199 号、1200 号;(2021)桂民申 7026 号、7027 号民事诉讼。
诉讼过程中,其家庭提交全套证据材料:户籍材料、《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选民证、缴费凭证、耕种照片等,用以证明其家庭户籍登记在基隆村,享有集体宅基地作为生活保障,按村委规定缴纳相关占地费用,履行村民义务,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条件。
案件裁判最终以其家庭没有家庭承包地也不依靠耕种为生为由,未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驳回诉请。由此带来巨大困惑:
1.法律是否要求,村民必须持有家庭承包地且必须耕种为生,才能够保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宅基地同样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合法确权的宅基地使用权,能不能算作 “以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
3.村规民约是否有权自行划定哪些人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同类生效判例的裁判逻辑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桂高法〔2015〕330 号文件明确:政策性迁入、在本地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口,应当认定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只要具备成员资格,土地补偿款应当均等分配,不宜差别对待。
同时国内多地生效判例可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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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柳州案例(2018)桂 0203 民初 3181 号:法院确认经村委、乡政府、公安审批合法迁入农户,即使该户没有宅基地证明,即便村里主张属于挂靠户,也不成立,应当享有现集体收益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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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安两级法院:(2017)皖 1502 民初 4663 号、(2017) 皖 15 民终 1699 号:农户合法迁入长期居住,享有宅基地,原籍没有承包地,认定具备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分得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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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再 148 号:成员资格判断不能把是否取得承包地作为唯一标准;户口合法迁入、未在别处享受集体待遇、无其他替代性生活保障,就应当认定现集体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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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 5157 号裁判观点也指出:村规民约、村内分配方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确立的“村民平权”基本原则,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
五、依据新法维权遇阻,村民选举权救济渠道阻滞
2025 年 5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其中第十一条,第一次以法律明文确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三要素:户籍;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所有土地等财产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也是第一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争议,赋予诉讼的权利。对照法条,其家庭三项要件全部满足。王玉生全家依据新法请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2026)桂02民终2256号民事裁定书中却被以“重复诉讼”为由驳回。
选举权方面,2021 年村两委换届,王玉生、黄春秀、王云贵、王洪发正常登记在基隆村第一村民小组选民名单,依法参加选举;但 2026 年换届选举,其一家四口被排除在基隆村第一小组选民名单之外。就此提起选民资格特别诉讼程序,在(2026)桂 0204 民特 2 号案中,被裁定“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选举权救济途径陷入阻滞。
六、现实困境与法律期盼
四十余年扎根基隆村,当年响应招商引资政策政策性落户,有各级政府审批手续,国土部门确权发证的宅基地,按村委规定缴纳占地相关费用,多年持续履行村民义务,原籍再无任何集体权益。如今却被贴上“挂靠户”标签,既不享有本村集体成员待遇,原籍也早已没有任何集体权益,身份两头悬空,丧失部分村民政治权利。
王玉生、黄春秀、王云贵、王洪发全家只是希望得到一个公平答案:经过当年村集体、政府审批的政策性 “农迁农” 落户,持续履行村民义务,拥有合法确权宅基地,失去原籍集体待遇的农户,究竟能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权利?
按照 2025 年 5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政策性迁入人员,同时满足户籍在册、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土地等财产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一般应当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同样属于集体土地的重要保障形式,法律并未将 “持有家庭承包地、必须耕种为生” 作为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硬性前提。广西高院桂高法〔2015〕330 号文件也明确,经审批政策性迁入、在基隆村实际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口,应当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只要具备成员资格,就应当平等参与分配,村规民约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国内多地生效裁判案例,也支持该类政策性迁入农户平等享有集体成员权益。
恳请相关部门尊重历史落户事实,结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重新审视这起身份争议,让守法定居几十年的普通农户,获得公平公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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