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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判罚、执法不一,金汇镇政府疏忽职守

时间:2024年11月20日

近日,一则关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和金汇镇政府在一起涉及拆迁安置补偿款发放及处理事件的新闻,引发了社会广泛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的深切关注与质疑。当事人上海雄盛建材有限公司称,奉贤区人民法院针对同一笔钱先后做出自相矛盾的判决,上海市徐汇区、黄浦区、奉贤区人民法院对于同样事件判定的后续处理不一致,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及金汇镇政府涉嫌疏忽职守、错发拆迁补偿款。

 
根据上海雄盛建材有限公司(下文称“雄盛公司”)公布的资料可见,自2011年至今,雄盛公司一直深陷法律纠纷的泥沼之中,碰到了对事实认定的双重标准、同案不同判等问题,导致公司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雄盛公司数次上诉、应诉,积极与各方协商处理,合法权益仍得不到妥善处理。
据雄盛公司资料,2010年3月雄盛公司时任法人郑某某及公司其他高管与上海益林气雾罐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称“上海益林公司”)签订《厂房出售买卖合同》,后续由于雄盛公司厂房涉及法院查封和抵押合同未能执行完毕,期间上海益林公司向雄盛公司支付合同款一千余万元,其中只有六百余万被用于归还雄盛公司债务。
2010年7月,雄盛公司法人及高管邀请吴某某加入并重组雄盛公司,重组后吴某某担任公司法人。2011年10月,雄盛公司原股东唐某某持法人授权委托书,擅自添加篡改后与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上海市城市非居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人: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拆迁实施单位:上海奉浦房屋动迁有限公司),就雄盛公司位于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2258号房屋中的4、5栋厂房进行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拆迁补偿款4628万元。上海市金汇镇政府及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未严格审核拆迁所有人信息,不顾法院查封冻结,不顾产权人权益,不顾厂房买卖协议上的合同无效条款,也未审查上述四人不是雄盛公司法人为什么可以将个人信息书写在拆迁所有人位置处,拆迁协议上也没有雄盛公司公章和法人签章,就轻然签署了拆迁协议。


 

2011年12月,雄盛公司法人吴某某得知相关部门拟拆除公司4、5栋厂房,即将支付拆迁补偿款。其陪同法院执行法官前往动迁办协助执行,却被赶来的唐某某殴打致轻微伤,次日金汇镇政府还是依然向不合理的拆迁所有人益林公司共计支付拆迁补偿款39452000元。
2013年3月,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发出《(2010)卢执字第96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后,金汇镇政府向益林公司追回拆迁补偿款8361300元,并支付给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雄盛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案,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上海奉浦房屋动迁有限公司账上提取拆迁补偿款1223802.24元。上述两家法院在冻结拆迁补偿款后均执行完毕。 


2015年9月,雄盛公司被再次避开,上海益林公司诉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剩余动迁款支付一案,虽金汇镇政府多次阐述动迁对象和产权人是雄盛公司,但奉贤区人民法院最终仍然判定决金汇镇人民政府支付上海益林公司剩余拆迁补偿款6828000元。


2016年1月和2020年9月,奉贤区人民法院根据(2012)奉执字第574号执行裁定书,先后在金汇镇政府账户划扣雄盛公司拆迁补偿款5449493.95元和7650000元。根据此判决,奉贤区人民法院在做此判决的时候是认为拆迁补偿款应归雄盛公司所有,与奉贤区法院2015年9月做出的拆迁补偿款归上海益林公司自相矛盾。


2016年6月,奉贤区金汇镇政府明知动迁款账户上已无资金,但仍与上海益林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支付剩余拆迁补偿款6828000元,并且支付利息200万。
2021年3月,金汇镇政府对奉贤人民法院两次划扣金汇镇政府拆迁补偿款共计13099493.95元的执行金额改为不当得利起诉,奉贤法院判决雄盛公司返还金汇镇政府上述金额,又与之前金汇镇政府提出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判定不一致。

 


根据上述雄盛公司公开信息可以可知,上海市金汇镇政府在拆迁补偿时,存在对雄盛公司产权信息审查不严格、所有权认定不合理,导致雄盛公司拆迁补偿落入他人之手,且因雄盛其他的合同纠纷,导致本该雄盛公司所得、合理的拆迁补偿牵涉其他诉讼案件,导致了后续一系列的判定存在不合理、站不住脚的情况。
奉贤区法院先后对雄盛公司同一性质的款项做出不同认定判罚,导致当事人雄盛公司在案件诉讼中显得更加被动。在黄浦法院、徐汇法院均有涉及雄盛公司拆迁补偿款认定性质的案件后,奉贤法院后来又将同一性质拆迁补偿款认定为不当得利进行案件判定。法的前后不一,导致当事人雄盛公司不能对案件的判定完全信服,突出了案件公平、公正的重要性。到底是涉事法院对法律条文的解读不一致,还是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故意包庇某些单位或者个人?
在当下法治建设、司法公正维护法制化营商环境的大前提下,任何一起不合理的司法事件都有可能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作为政府管理机构、司法执行机构,更应该严格、严肃、公正、认真的对待每一起司法案件。如有执法有误或管理不善,更应该及时纠错,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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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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